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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制定行政法规明确食品中农药*高残留限量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 2020-04-19 二维码分享

澳门特区行政会17日完成讨论《食品中农药*高残留限量》行政法规草案,分阶段展开制定有关标准的工作,此前已推出11项食品安全标准,并已在网上公布。

根据澳门《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生产经营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

这一行政法规明确了食品中农药*高残留限量、*高再残留限量以及获豁免订定*高残留限量的农药名单,以保障澳门食品的卫生安全。

行政会介绍,行政法规草案中所指的农药是在食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分销或加工过程中用于防治、杀灭、吸引、驱除或控制有害生物,或可用于控制动物体外寄生虫的任何物质,包括拟用作植物生长调节剂、落叶剂、干燥剂、疏果剂或发芽抑制剂的物质,以及于采收前后用作防止作物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变坏的物质,但不包括化肥、供植物和动物的营养素、食品添加剂和兽药。

行政会表示,在制定相关标准的过程中,综合考量国际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品法典*大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邻近地区相关标准,并结合澳门市场食品中农药残留的监测结果进行风险评估,以确保标准足以保障澳门市民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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