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吹风会上介绍《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中“环境权利”方面的情况与工作成效,并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生态环境立法工作进展答记者问。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经过12年的持续努力,在“环境权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包括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公众环境权益、解决环境民生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维护公众健康等方面,有力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我国人权保障的一个亮点。《行动计划》中有关“环境权利”的规定,内涵也在不断拓展和丰富,从2009年*期中的1个方面7项任务,扩展到第四期中的6个方面18项任务,内容更加系统全面。
我国对人权的全面保护,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对环境权益的有效保护离不开健全的环境法治,离不开立法、行政、司法持续重视、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2014年新环保法修订以来,我国立法、执法、司法体系对环境权益都给予了公正、公平和有力的保护。通过不断推进环境民生改善,提供更多的优质生态产品;实现环境公平,统筹城乡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基本环境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开放与公众参与,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民自觉行动,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推进全球观,共谋全球环境治理,有效实现环境权利的保护。
《行动计划》提出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5年12月以来,经过5年多的深入推进,初步构建了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保障、开展案例实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阶段性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总结试点经验,持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积极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论证,认真总结生态环境立法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保领域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更为全面、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
本文转载自中国环境报社,内容均来自于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版权归属原作者及站点所有,如有对您造成影响,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除!